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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廣東補繳2011年7月前社保不收滯納金!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05-02 點擊:

  《廣東省地方稅務(wù)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廣東省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2018年第6號)全文如下:
  
  為推進實現(xiàn)社會保險法定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我省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可先征收本金,對2011年7月1日后產(chǎn)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屬于僵尸企業(yè)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dǎo)致等情形的,經(jīng)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批準(zhǔn),暫緩加收滯納金。
  
  三、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未經(jīng)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批準(zhǔn)暫緩加收滯納金的,一律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shù)額。
  
  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wù)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6日
  
  政策解讀:
  
  問題1:在這次新政策出臺之前,原來社保欠費的滯納金是如何收取的?
  
  解答:原來的滯納金是以2011年7月1日為界線分段計算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繳行為,用人單位主動補繳或經(jīng)責(zé)令按時補繳的,不收取滯納金,責(zé)令補繳逾期仍不補繳的,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繳行為,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問題2:此次新政與原政策對比,主要的變化點在哪里?
  
  解答:主要變化在于:豁免了2011年7月1日之前欠費、原本應(yīng)該加收的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
  
  問題3: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費,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滯納金還收不收?
  
  解答:費用是否收取,取決于之前用人單位是否還存在。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費,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補繳或經(jīng)責(zé)令按時補繳。而原文表述“可先征收本金”,言外之意就是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滯納金都先不收取了。
  
  問題4:暫緩繳納是什么意思?以后還會再要求補繳嗎?
  
  解答:簡單理解,“暫緩繳納”約等于“無需繳納”。從官方的行文表述來看,一般不會直接用“無需繳納”這樣太過絕對的字眼,所以委婉的使用了“暫緩繳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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