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對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黨支部書記文瑞全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文瑞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和罰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趙桂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被告人趙桂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90萬元。
文瑞全,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南昌縣人,大專文化,系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黨支部書記(副縣級)。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桂花與被告人趙桂榮系姐弟關系。2002年下半年,時任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黨支部書記的被告人文瑞全與趙桂花相識,并逐漸產生了感情而成為情人關系。2005年10月,被告人文瑞全離婚后與趙桂花結婚。
2002年9月3日,被告人文瑞全擔任“桃花源”基建工程項目協(xié)調小組副組長,負責內外聯(lián)絡、協(xié)調。被告人趙桂花得知工程即將招標,即與被告人趙桂榮商議,由她介紹趙桂榮出面投標,如能中標趙桂花將分得部分利潤。后趙桂花介紹趙桂榮與文瑞全認識并洽談承接桃花源基建工程事宜。趙桂榮找到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jīng)理金瑞良(另案處理)商議,以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投標承接桃花源工程,由趙桂榮找關系直接入圍。因此,趙桂榮(乙方)與金瑞良(甲方)簽訂《關于共同承建江西省社保就業(yè)綜合大樓A棟工程》協(xié)議一份。被告人趙桂花將趙桂榮以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投標的情況告訴文瑞全并叫文瑞全幫忙,趙桂榮也帶金瑞良引見了文瑞全,金瑞良表示中標后會感謝文。隨后,文瑞全利用其任基建工程項目協(xié)調小組副組長的身份活動,推薦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入圍。
2004年2月13日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得江西省社會保險就業(yè)服務中心綜合大樓A棟工程承建項目。A標段工程動工后,趙桂榮派漆勤生參與該工程材料進出庫工作。被告人文瑞全認為被告人趙桂榮系趙桂花的胞弟,在工地上對自己影響不好,便讓金瑞良給趙桂榮一點錢,讓其退出工程。2005年5月18日,被告人趙桂榮在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社保A棟工程項目部,領取人民幣799824.40元,并將其中29萬元作為利潤分給趙桂花,趙桂花隨即告訴了被告人文瑞全。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文瑞全到工地找到金瑞良,讓金瑞良按約定給趙桂榮一些錢,金瑞良答應最多不會超過200萬元。同年2月8日,被告人趙桂榮從工程項目部出納處領取人民幣40萬元,并告訴了被告人文瑞全、趙桂花。
2004年7月10日,被告人文瑞全伙同袁江、王金如等4人(均另案處理),以消防水箱改造名義,從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財務套取人民幣8000元,每人均分人民幣2000元。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江伙同文瑞全、王金如等人,以基建維修款的名義,從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財務套取人民幣32780元,用于繳納個人應交的住房閉路電視、管道煤氣初裝費用,每人均分人民幣3000元。
1999年12月,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將子安路宿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2000年2月25日,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經(jīng)南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改為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2000年,被告人文瑞全、王金如、熊煥鉛等班子成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上級部門批準,擅自決定以單位名義為職工出資購買裝修地板,共向南昌東湖富豪木業(yè)經(jīng)銷店支付地板款人民幣822831.30元。
1995年8月,原南昌市工傷醫(yī)療保險管理處(現(xiàn)稱南昌市醫(yī)療保險管理處)為解決該處職工宿舍問題,擬購買21套住房,時任該處處長的文瑞全決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房款。南昌市工傷醫(yī)療保險管理處于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分四次將310萬工傷保險基金從基金?畲娴侥喜袆趧有庞蒙缳~戶上,然后與南昌市勞動信用社簽訂了三份虛假的委托貸款合同,轉出工傷保險基金210萬元到南昌市勞動醫(yī)療康復中心(工傷醫(yī)療保險處下屬單位)基建辦賬戶上,再將210萬元從該賬戶轉入南昌市勞動局房屋開發(fā)公司賬戶用于購買住房。1998年12月31日,南昌市工傷醫(yī)療保險處將該筆支出以用工傷保險基金暫付購房款的名義掛帳2170091.83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瑞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標活動中為請托人金瑞良謀取利益,伙同特定關系人趙桂花、趙桂榮,共非法收受金瑞良人民幣1199824.4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瑞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桂花、趙桂榮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文瑞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虛報冒領,非法占有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40780元,個人實得5000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瑞全作為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領導,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人民幣822831.3元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且系該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瑞全身為國家事業(yè)單位主管人員,濫用職權,擅自將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存款抵押貸款,造成基金損失人民幣2170091.83元,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文瑞全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前,依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其應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