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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職工近親屬可享受哪些待遇?

來源: 作者: 時間:2017-05-15 點擊:

  案例
  
  某公司的一名員工因在工作中發(fā)生工傷事故,經(jīng)鑒定被認定為四級傷殘。然而,該員工由于傷勢較重,在住院治療期間傷情幾度反復,停工留薪期結束3個月后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
  
  該員工的家屬想了解,此種情況可享受哪些待遇?
  
  解析
  
  工傷事故按對員工的傷害程度區(qū)分,可以分為工傷傷害和工亡兩類。其中工亡又可以進一步區(qū)別為與工傷事故發(fā)生同時的即時工亡和經(jīng)救治后死亡的情況。
  
  對員工在工傷發(fā)生過程中即時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工亡員工近親屬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若該工亡員工所在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則由該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費用。
  
  如果員工遭遇工傷時并未死亡,而是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則需要確定員工死亡的具體時間。如果員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則仍可以享受與即時工亡一樣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員工在停工留薪期結束后死亡,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其近親屬只能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ǘ┕B(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ㄈ┮淮涡怨ね鲅a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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